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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助阵《个人所得税政策(含汇算清缴新政)与操作实务训练营》!
发布时间:2019-11-26 17:00:18 点击次数:383

课程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综合所得及其汇算清缴概念,将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新税制下如何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公益慈善捐赠如何在综合与分类所得中扣除、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如何进行税收抵免,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都将成为征纳双方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新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了无住所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条件及其纳税义务,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专门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并于2019年10月14日就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专门修订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为及时、清晰梳理相关政策脉络,深度解析热点、难点、争议及相关实务问题,瑞安达将于12月13日-16日,举办为期4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训练营》。这是一场“中国财税届全明星阵容”的演出活动!是由张学斌博士,携菜花、赵国庆、中国财税浪子等财税届“巨星”的联袂“演出活动”,届时更有“神秘嘉宾”助阵,精彩课程不容错过!



课程大纲

✿ 专题一:个人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专项附加扣除等操作实务

✿ 专题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与实务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概念

(二)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三)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的确定

(四)应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适用情形

(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六)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途径

(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办理方式

1.居民个人自行办理汇算清缴(自行汇缴)

2.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汇缴含应当汇缴、受托汇缴)

3.居民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汇算清缴(委托汇缴)

(八)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责任分担机制

1.居民个人的责任(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料留存备查责任,未按规定申报、未按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未按规定缴税、偷逃税款等责任)

2.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向纳税人提供支付所得和已扣税款等信息并提供协助;如实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妥善保管居民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3.受托人的责任(如实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妥善保管居民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九)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地点

1.自行汇缴的地点

2.扣缴义务人汇缴的地点

3.委托汇缴的地点

4.税务机关指定汇缴的地点

(十)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

1.自行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2.扣缴义务人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3.委托汇缴应提供的资料

(十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适用简易申报的情形和时间要求

(十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资料居民个人留存备查义务

(十三)税务机关执法文书送达

1.送达方式的选择

2.送达日期的确定

(十四)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更正申报

(十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缴纳方式

(十六)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申请

(十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予退税的情形

(十八)居民个人放弃退税权的选择

(十九)违法举报

(二十)保密义务

(二十一)投诉与救济

(二十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举例

✿ 专题三: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与实务

(一)基本规定

1.捐赠的类型

2.捐赠财产的类型

3.受赠主体及其资格要求

4.捐赠票据要求

5.扣除限额

(二)捐赠额的确定

1.货币性资产捐赠额的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额的确定

(三)居民个人捐赠扣除选择的一般规定

(四)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捐赠扣除

2.其他综合所得捐赠扣除

(五)居民个人分类所得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六)居民个人经营所得捐赠扣除(公益捐赠额、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七)非居民个人捐赠扣除(扣除时点、扣除限额、转移扣除、结转扣除、追补扣除)

(八)个人捐赠全额扣除

(九)个人捐赠扣除案例

✿ 专题四: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与实务

(一)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居民个人类型

(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法

(三)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条件及不予抵免的情形

(四)境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原则

(五)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2.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境外经营亏损如何处理)

3.境外分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3.来源于一国(地区)分类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计算

(七)境外所得饶让抵免

(八)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1.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的确定

2.境外综合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3.境外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4.境外分类所得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九)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要求

(十)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补缴及抵免限额结转

(十一)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及时间要求

(十二)“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要求

1.境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申报要求

2.派出单位资料报送义务及其所适用的情形

(十三)境外所得的汇率折算

1.境外所得的汇率折算(区分九类所得)

2.境外已纳税额的汇率折算

(十四)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异同

(十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

(十六)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纳税申报表填报案例

✿ 专题五: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实务

(一)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判定的一般原则

(二)无住所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国内法规定)

(三)无住所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国内法规定)

(四)无住所高管人员报酬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国内法规定)

(五)税收协定中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条款

(六)税收协定中的“董事费”条款

(七)税收协定中的境内所得协定待遇条款

(八)税收协定中的境外所得协定待遇条款

(九)“住所”、“习惯性居住”的判定

(十)“境内居住天数”的判定

(十一)“境内工作天数”的判定

(十二)税收协定中“境内停留天数”的判定

(十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判定

(十四)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1.一般雇员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2.高管人员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判定表

(十五)无住所个人征管规定

(十六)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专题六: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政策与实务

(一)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方式

(二)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

(三)无住所个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

✿ 专题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政策与实务

(一)修订申报表的总体情况

(二)修订后各申报表的使用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实务

 ✿ 专题八:讨论交流


参会对象

1、训练营主要针对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税人员、人资部门负责个税的专业人员及关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公益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政策与实务的人士;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顾问机构的税务专业服务人员等。

【主讲嘉宾】:张学斌博士及其专家团队

【培训形式】:互动交流、案例分析、专业建议

【学员人数】:限50人,额满为止,报名从速

【培训时间】:12月13日-16日,共计四天

【培训地点】:苏州市广济路38号,苏州新世纪大酒店。

特别提醒:需要订房的同学报瑞安达可享受380元/晚的协议价。

【培训费用】:12000元/人次(2人同行10000元/人次,三人及以上同行9000元/人次);瑞安达会员享8折优惠。

注:费用包括讲义费以及培训期间午餐就餐费用;差旅费自理。


报名方式


1. 添加培训负责人李老师微信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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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8118134327 / 0512-68181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