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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税局回复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是否征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8-16 14:27:19 点击次数:718

1、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问题内容:

问题1:A公司2014年在海南从B公司受让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C95%股权(C公司股份由股东B公司持有95%,另外两自然人持有5%股份)间接得到5块地?现想问一下,B公司转让C公司股份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问题2:如果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对于C公司销售房产后期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是以B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支持?还是以C公司账上土地成本作为扣除基数?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12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电话回访情况,如未存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形的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标题: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内容:房地产公司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现将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资产和负债整体转让),该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1-08-04 09:27

回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