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税一稽处〔2021〕144号
嘉兴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2B8FDAXR)
我局(所)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于2021年5月7号至2021年8月6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浙04刑终***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单位为多家下游公司开具8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65500053.67元,税额145777777.55元,价税合计1011277831.22元。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所涉及的881份专用发票,金额865500053.67元,税额145777777.55元,价税合计1011277831.22元为虚开。(详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